中共山东省纪委 山东省监察委员会
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推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工作意见(试行)
(2019年4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精神,督促厘清政商交往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作风和纪律保障,现就规范政商交往、推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准确把握目标要求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为重点,以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为目标,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推动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接触企业,既要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助力企业发展,主动靠前服务,又要树牢纪律观念,严守各项要求,纯洁交往关系,做到政商交往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氛围。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到,“亲”就是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对企业多关心、多引导、多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清”就是同企业家规范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企业及其负责人做到,“亲”就是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积极支持地方发展,争做“厚道鲁商”;“清”就是保持洁身自好,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
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经批准或者报备,可从事以 下行为:
1.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2.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
3.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4.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5.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6.上门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
7.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8.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开通报曝光,注意维护企业声誉,最大限度减 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9.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的情形。
(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本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2.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借与企业交往之机或者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3.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4.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使用企业赠送的健身卡、消费卡,或者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6.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7.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8.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以及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9.其他政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各级党委、政府履行规范政商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切实履行监督专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形成合力。在纪检监察机关门户网站设立政商交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涉企投诉举报;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涉企工作要求、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重要内容,重点监督在政商交往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亲而不清”“清而不亲”各种行为,严肃查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政商交往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对涉企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坚决严肃问责。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精准把握纪法尺度,激励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主动作为,区别对待在推进企业改革发 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政商交往中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倡树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鲜明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