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马俊健被“双开”,通报指其“违规在化工企业入股当‘影子股东’,让亲友充当‘白手套’投资借款,默许亲友挂名领取薪酬”。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雅贿”、“影子股东”等隐性腐败。什么是“影子股东”?其腐败方式有何特征?如何标本兼治、精准施治?
“影子股东”成为一些党员干部谋取私利的新方式
朱晓军,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2020年8月被“双开”。经查,朱晓军在担任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与时任副局长马新华共谋,成立园林绿化公司,由其妻妹、马新华之弟等人持股,朱晓军实际操控、经办企业。该公司在锡山垄断了道路绿化工程,影响极其恶劣,群众反映强烈。
这并非个案。近年来,“影子股东”成为一些党员干部谋取私利的新方式,在一些地方甚至逐步成为政商勾肩搭背、贪腐谋利的主要方式。
“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不符合法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一些领导干部成为“影子股东”,主要体现为通过非正常政商关系,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以他人名义代持公司股份或依据代持股比约定享受企业收益,其本质是以权谋私、隐性腐败。
无锡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梳理该市查处的80余件“影子股东”案件,将利用“影子股东”进行权力变现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亲友挂名,幕后操纵。如惠山区原副区长刘俊伟于2004年2月出资50万元,与华某等人合股成立无锡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俊伟以其母亲名义占股33.4%,具体业务交由华某等人负责。十余年间,刘俊伟把公司当成自家“钱袋子”,累计支取近500万元。二是隐形入股,巧取豪夺。宜兴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亚民,在担任靖江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在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某安排下,在该公司上市前出资40万元购买20万股,并由他人代持,入股后通过股息分红、配送干股、高价回购、非法参股、投资理财等一系列操作,滚雪球般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三是一家两制,政商合体。无锡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原主任吴彧,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子名义出资98万元与江阴某老板在北京成立餐饮公司,并在业务发展中提供帮助,先后12次获取公司分红共计124万余元。
内外勾结、吃里扒外,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秩序
“影子股东”所寄生的“影子公司”,是领导干部搞隐性腐败的载体和通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石青峰告诉记者,“影子公司”大多得益于领导干部在业务上的“特殊关照”和“定点推送”,其业务经营范围往往和领导干部职权管辖范围、资源影响领域紧密关联。
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在查处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刘虹案时发现,某地方老板为利用刘虹职务便利和影响力牟利,专门为其“量身定制”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范围刻意与人保投控重合,刘虹以代持方式收受该公司千万股权,先后多次通过该公司以签订虚假金融服务协议的方式收取好处费,自己则为该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发项目全力“协调”。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分析称,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影子公司”谋取私利,“影子公司”采取股权代持、资金下沉、体外循环、期权腐败等隐蔽方式向领导干部输送利益。有别于请托等“一事一结”的权钱交易,领导干部与“影子公司”的交易合作长期存在,利益输送链较为稳定。
“领导干部利用‘影子股东’牟利,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十分恶劣。”石青峰举例称,刘虹成为“影子股东”后,大部分精力忙于为这家“影子公司”介绍业务、提供帮助,而对人保投控的业务开展越来越心不在焉,他甚至试图把本应由人保投控对接的项目“截留”转手到“影子公司”,这种“内外勾结、吃里扒外”的做法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深挖彻查“影子股东”,坚决斩断利益链条
从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看,一把手最容易发生“影子股东”隐性腐败。石青峰指出,必须加大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突出对个人事项申报特别是参股企业问题的核实,推动轮岗交流,经常教育提醒,防止“破窗”。上级纪委要切实发挥好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作用,多角度“了解”、全维度“画像”。要经常研判政治生态,分析问题线索,对群众反映具体、集中、重要的问题要紧盯不放,必要时提级办理,查处一个、清理一域。
“影子股东”是“交易下的交易”,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提高监督监管的穿透性,真正发现“狐狸尾巴”、找到“白手套”。无锡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要聚焦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部门,聚焦大宗采购、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重点领域问题,按领域、分步骤开展专项整治;对工程建设、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影子公司”易于藏身的重点领域,加大审查力度;对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案件,集中查办、优先办理、快查快结;对存在长期性、固定性行贿及利益输送行为案件,深挖细查其背后的“影子公司”;督促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影子公司”黑名单,适用信用惩戒、实行资格限制、行业禁入,形成惩治合力。
个别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影子股东”牟利,发案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治理体系失灵是滋生的土壤,必须优化治理体系筑牢“防火墙”。庄德水指出,要针对“影子公司”的形成条件,掌握其运行的特点规律,密切关注行业内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加强防范治理。不断完善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监测、高额亏损业务预警等,进行异常情况实时纵向横向比对,真正堵住“管涌”漏洞,持续净化企业政治生态、优化公司治理体系。(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